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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聚焦

A公司致力于M芯片的研发、销售,A公司为每位技术开发人员均配置了独有的服务器登陆账户及密码,技术研发工作均需在公司服务器上进行,技术人员填写申请单并经总经理审批后通知IT保密部门处理,方可在研发服务器上下载资料。
被告人Y于2020年9月入职A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后全面负责公司研发部的产品研发、研发规划与管理工作。2022年10月,A公司发现服务器异常加密文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器内的加密文件进行破解,支付了破解费。还发现Y在2022年4月至9月期间,未经公司审批使用自身服务器账号及骗取的下属员工杨某的账号进行了多次拷贝下载公司服务器内的技术文件。Y非法获取的技术数据中,存有从B公司外采数据,导致A公司违反了与B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并为此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案发后,Y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Y非法从A公司获取的五个文件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经评估,许可使用费为一百多万元。
被告人Y对犯罪事实及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单位出具的控告材料、密点梳理资料、某项目研发资料、A公司与B公司等签订的外购IP协议、A公司购买服务器的合同及发票、被告人Y与被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人Y的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知识产权技术鉴定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被告人Y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单位负责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被告人Y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Y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判决被告人Y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员工Y未经公司审批使用自身服务器账号及骗取的下属员工杨某的账号将服务器内技术文件拷贝并下载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首先,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公司许可使用自己和他人账号获取技术秘密是违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基本没有争议,是否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行为,本案司法实践给予的回应,笔者认为这是正确的,因为公司对技术秘密保护有明确具体且严格的规定,违反公司规定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就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获取行为。
其次,本案并没有考虑Y非法获取涉案的技术秘密,是否属于其职责范围允许或者虽然非本职工作但实际工作中已经或可以接触到的技术信息,笔者认为是值得肯定的,这与违反公司规定将涉案技术秘密发个人邮箱的行为性质和损害后果是一样的,为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直接认定为“盗窃”,引导作用更强解释成本较低。
最后,《刑法》219条第1款第1项的“盗窃”还是“不正当手段获取”,需要司法实践不断地充实体现,本案就是新的类型,笔者多次撰文强调区分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期盼能够有更多的案件做支撑,在此要特别提醒注意,与《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违法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要做严格的区分,因为后者显然不是指非法获取行为,不可混为一谈。[1]
更多内容详见《将研发数据传至个人电脑是盗窃行为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丨OP公司hawkeye片上源代码案》和《未经许可破解离职员工电脑获取使用技术秘密的法律责任丨明灯公司诉尤某禹和纳禹公司案》。
向上滑动阅览脚注
[1] 参见李德成、白露:《科创板技术秘密审查与技术秘密刑事保护》法律出版社2022年11月第1版,第257-265页(第四十章《员工违规将技术秘密发个人邮箱是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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