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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式”管理规定一般以县为单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乡镇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的,纳入相应层级统一审批;已批复的,可单独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评估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适用该规定。
全国各省根据《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发布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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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全国各省关于“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的政策汇总
国家级文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号)
省级文件
河北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351号)
浙江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61号)
安徽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2025〕1号)
福建省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5〕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96号)
海南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规划〔2025〕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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