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情况总结如下:App=下载安装的App+无需安装的小程序+快应用 (一)明确App运营者、分发平台运营者对第三方的审核义务-第4条1.App的运营者(可包括开发者、所有者、管理者或者提供者)对其嵌入的第三方SDK需要履行审核义务,未有效审核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明确第三方SDK的审核要求)。
(二)对涉及国家秘密、通信秘密的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第5条
1.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个人信息进行特殊保护。
2.对于通信秘密特殊保护:属于通信秘密的个人信息,不得对内容进行检查,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表达其意愿的内容)。
重点提示:对于提供私聊沟通的App,用户之间私聊的沟通内容属于通信秘密,不能进行检查,并且不能向第三方提供(刑事侦查等特殊情况给到侦查机关除外)
(三)对隐私政策内容的新要求-第7条
1.新增以“结构化清单形式”列明每项功能服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2.除了公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调用权限名称等内容,新增“调用权限频度”的要求。3.强调明确并公示“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重点提示:在以往的隐私政策中,大家通常仅表述成保存目的所需的最短期限,但是没有说明最短期限的时间是几年,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明确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1.新增“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业务类型复杂”的App隐私政策更新征求意见不少于7天,《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因此,在以往的隐私政策,如果是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会存在7天征求意见的情况,新规扩大适用场景。2.App首次启动时,应弹窗隐私政策并取得同意。3.应在设置页面等醒目位置提供隐私政策一键访问功能,此前存在隐私政策 隐藏较深,不好查找的情况。
4.更新隐私政策(涉及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调用权限名称、频度和嵌入的SDK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弹窗、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告知更新的具体内容,并重新征得用户同意。
(五)关于调用权限的新要求-第12、13、14条
1.明确了部分场景仅获取一次位置权限,新增要求在添加地点、内容搜索、内容推荐、广告营销场景应当仅在用户进入功能界面或者用户主动刷新时调用一次位置权限,不能频繁多次调用。2.加强了存储权限获取的限制要求,新增可使用智能终端提供的存储访问框架实现的,不得索要手机相册、通讯录、短信、存储等权限。即使获得存储权限的,也不得访问用户主动选择以外的文件。人脸、指纹、声纹等应当存储于生物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七)明确用户注销的时限和删除个人信息的要求-第18条1.注销时效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以往的实践中,各大平台受理注销申请及最终注销的时限各有不同,本次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时限。2.除特殊情况,不得要求用户在注销时提供新的个人信息。3.集团统一账号管理的,应允许分App账号注销,不能申请注销所有集团对应的账号全部注销。1.建议App运营者与第三方SDK提供方签署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第三方进行审核。新增:应当采取有效方式提醒用户进行版本升级
(十) 鼓励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第21条
鼓励App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已经接入的,不得强制要求另行提供身份信息。
1.新增App产品官方网站中也应提供投诉举报渠道。
2.重申企业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和问责机制。
1.无隐私、无账号注销功能或者删除个人信息途径的,不予上架。
2.规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在架存量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予以清理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