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政策法规】GB40248—202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 2026-10-16 09: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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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0248—202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强制性国家标准 | 2026-09-28 发布 · 2027-04-01 实施
替代 GB/T 40248—2021 · 全文共 10 章 + 4 个资料性附录
2026年9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0248—202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将于 2027年4月1日 起实施。该标准由推荐性标准 GB/T 40248—2021 升级为强制性标准,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全文共分 10 章,并含 4 个资料性附录。
以下为标准全文(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报批文本整理),供各人员密集场所对照学习、落实自查。





















✦ 新国标四大看点
01 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符合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执行,违反即属违法。
02 新增“用气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两节,并单独设立“餐饮场所”消防措施。
03 多项拆分细化:消防设施管理与消防控制室管理分列、动火与用火分开、专职/志愿消防队职责明确。
04 新增资料性附录 A(消防安全管理人能力要求)、附录 D(消防档案存档内容)。
◈ 标准速览
标准号 GB 40248—2026
中文名称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英文名称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标准性质 强制性国家标准
代替标准 GB/T 40248—2021
发布日期 2026-09-28
实施日期 2027-04-01
提出/归口 国家消防救援局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适用范围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
▤ 全文导览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5 消防安全责任
· 6 消防组织
·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 8 消防措施
·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 10 档案
· 附录A(资料性)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能力要求
· 附录B(资料性)防火巡查记录表格
· 附录C(资料性)防火检查记录表格
· 附录D(资料性)消防档案存档内容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代替 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与 GB/T 40248—2021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
b) 增加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术语;
c) 删除了“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见2021版的5.5);
d) 将“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修改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见5.5,2021版的5.6);
e) 删除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责”(见2021版的5.7);
f) 删除了“保安人员的职责”(见2021版的5.8);
g) 将“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拆分为“电气焊工的职责”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见5.6、5.7,2021版的5.9);
h) 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的职责”(见5.8,2021版的5.10);
i) 删除了“员工的职责”(见2021版的5.11);
j) 删除了“消防安全例会”(见2021版的7.2);
k) 将“消防宣传与培训”修改为“消防培训”(见7.3,2021版的7.4);
l) 将“消防设施管理”拆分为“消防设施管理”和“消防控制室管理”(见7.5、7.6,2021版的7.6);
m) 将“用电防火安全管理”修改为“用电安全管理”(见7.8,2021版的7.8);
n) 将“用火、动火安全管理”拆分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用火安全管理”(见7.9、7.10,2021版的7.9);
o) 增加了“用气安全管理”(见7.11);
p) 增加了“施工安全管理”(见7.12);
q) 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修改为“易燃易爆危险品”(见7.13,2021版的7.10);
r) 将“商场”修改为“商场、市场”(见8.3,2021版的8.3);
s) 增加了“餐饮场所”(见8.4);
t) 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拆分为“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见8.7、8.8,2021版的8.6);
u) 将“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修改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见8.10,2021版的8.8);
v) 将“预案”修改为“预案编制”(见9.1,2021版的9.1);
w) 删除了“组织机构”(见2021版的9.2);
x) 删除了“预案实施程序”(见2021版的9.3);
y) 删除了“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见2021版的第10章);
z)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能力要求”;
aa) 将资料性附录A“防火巡查记录表格”、附录B“防火检查记录表格”修改为资料性附录B“防火巡查记录表格”、资料性附录C“防火检查记录表格”;
ab)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D“消防档案存档内容”。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1年首次发布为 GB/T 40248—202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文件。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执行本文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实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档案。
本文件适用于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注: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GB 16663 醇基液体燃料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GB 4603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95.1、GB 16663、GB 25201、GB 25506、GB 35181、GB 46034、GB 50016、GB 50072、GB 50084、GB 50116、GB 50140、GB 50151、GB 50166、GB 50219、GB 50222、GB 50261、GB 50263、GB 50444、GB 50898、GB 50974、GB 51251、GB 51309、GB 55036、GB 5503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key units for fire safety protection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需要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
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各地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3.2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y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注: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3公众聚集场所occupancy for public gathering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
注: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4公共娱乐场所occupancy for public amusement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注:包括但不限于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经营性健身、休闲场所。
3.5易燃易爆危险品flammable and explosive substance
易燃气体、易燃气雾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等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品。
3.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3.7专职消防队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24小时备勤的消防组织。
3.8志愿消防队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员组成,平时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备勤,但配备消防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组织,具体表现为微型消防站等形式。
3.9火灾隐患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10重大火灾隐患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4.2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3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方,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4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方和使用方的人员密集场所,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人。
4.5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自行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5 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承包、租赁场所的承包方、承租方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5.1.2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能力要求参见附录A。
5.1.3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熟悉和掌握防火常识,遵守操作规程。
5.1.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和掌握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和维护知识。
5.2 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5.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统筹安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
5.5.1 值班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
5.5.2 对火警信号,应按照 7.6.5 规定的消防控制室接处警程序处置。
5.5.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4 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5.5.5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承担微型消防站职责。
5.6 电气焊工的职责
5.6.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应履行作业前审批手续。
5.6.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5.6.3 作业现场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5.7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5.7.1 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入库、出库及登记工作。
5.7.2 熟练掌握所管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
5.7.3 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5.7.4 定期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电气、防静电措施、通风措施、气体报警装置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
5.8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的职责
5.8.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5.8.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8.3 专职消防队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能够 24 小时备勤。
5.8.4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在接到火警信息后迅速集结,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
6 消防组织
6.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6.3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 30%。
6.4 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设置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
6.5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群内有多个人员密集场所,且生产经营使用区域相对独立的,建筑物产权方或管理方应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位置和数量,并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6.6 由多栋建筑物组成的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结合建筑物功能布局,一站多点分区域设置多个固定执勤点或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
6.7 微型消防站人数应满足初起火灾扑救、日常防火巡查的需要。
6.8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站长、队员等岗位。
6.9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初起火灾扑救技能、防火巡查知识、消防安全常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程序、值班执勤秩序等,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发现火灾隐患、消防知识普及及应急演练响应能力。
6.10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值班执勤、人员(车辆)出动的场所,确有困难的可与单位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6.11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防护、灭火、照明、破拆、指挥通信、防火巡查等器材装备和标识标牌。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1.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7.1.2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1.3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提示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义务:
a) 使用、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 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通道;
c) 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d) 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 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f) 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7.1.4 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应与场所的规模相适应,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13495 的规定。
7.1.5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培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电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用气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7.2 防火巡查、检查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2.2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7.2.3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 2h 巡查一次。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夜间应组织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 2h 巡查一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7.2.4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注:巡查记录表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B。检查记录表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C。
7.3 消防培训
7.3.1 公众聚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3.2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 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培训应涵盖协助婴幼儿或老年人逃生、避难、临时救护的内容;
f)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h) 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4.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或采取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c)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d) 应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e)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门槛等障碍物;
f) 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g)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h)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i) 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j) 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7.4.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
7.5 消防设施管理
7.5.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7.5.2 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7.5.3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5.4 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7.5.5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7.5.6 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并定期开展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7.5.7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公告。
7.5.8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b)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c)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5.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d)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 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符合规定要求;确保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和自动位置。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f) 对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关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的责任。
7.6 消防控制室管理
7.6.1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定并执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并应符合 GB 25506 的规定。值班人员应每两小时记录一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6.2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3 不应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6.4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配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火卷帘按钮钥匙、手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7.6.5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7 火灾隐患整改
7.7.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7.7.2 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及时报告。
7.7.3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7.4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至消防救援机构。
7.8 用电安全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8.2 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 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c)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d) 电动轮椅等需要充电的设备在室内充电时,房间应通风良好;
e) 劳动密集型企业使用的电动叉车、电动货车的充电设施、环境条件应符合车辆电池正常充电的工艺要求,热失控后有爆炸风险的电池应在室外或室内安全区域充电;
f) 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g) 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h) 各种灯具、大功率用电设备距离可燃物不应小于 0.50m;
i) 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7.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7.9.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包、承租或委托经营、管理方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动火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7.9.2 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作业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作业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7.9.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在营业使用期间动火作业;对于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宾馆等需要连续运营的场所或进行设备抢修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采取更为严格的人员看护和应急处置等措施。
7.9.4 动火作业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建筑或场所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b) 核实动火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c) 清除动火作业区域的可燃、易燃物品,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d) 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采取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e) 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7.9.5 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
b) 不应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进行动火、用电作业。
7.9.6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确认无火灾危险。
7.10 用火安全管理
7.10.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7.10.2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10.3 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10.4 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按照规定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5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7.11 用气安全管理
7.11.1 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燃气检查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燃气设备、管道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方法,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7.11.2 人员密集场所燃气设备、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至少每年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检测一次,并出具检查记录及检测报告。
7.11.3 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7.11.4 人员密集场所应使用合格的燃具,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燃具、连接软管等。
7.11.5 不应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应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7.11.6 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严禁住人或堆放杂物。
7.12 施工安全管理
7.12.1 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与人员密集场所贴临的其他场所或建筑外立面施工前,应采取可靠措施与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应影响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
7.12.2 相邻建筑的两个人员密集场所同时施工改造时,脚手架及安全网的间距不应小于防火间距。
7.12.3 可能会释放可燃气体的施工作业应采取气体监测、通风或静电消除等措施,防止积聚或引燃可燃气体。
7.12.4 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应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b)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c) 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立即处置。
d) 在施工区、非施工区主要出入口位置应张贴公告,公示施工范围、期限、安全提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和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e)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
f) 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g) 搭设的外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
h) 安全网应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7.13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7.13.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违规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7.13.2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3.3 人员密集场所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4.1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14.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7.14.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在室(房间)外的明显位置张贴标识。
7.14.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8 消防措施
8.1 通用要求
8.1.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或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
8.1.2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
8.1.3 建筑面积大于 400m² 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在走道上保持视觉连续。
8.1.4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8.1.5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应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 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 15s;
b)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1.6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内外消防设施、疏散和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b) 建筑内部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等涉及公共安全区域不应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c) 使用架空层作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应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d) 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靠外墙设置,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公共区域、天井等建筑内其他区域分隔;
e) 电动自行车库的建筑构件及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f) 停车位应分组设置,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不燃性隔断或间距不小于2m的隔离带进行分隔。
8.1.7 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的附属库房与其他部位的分隔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8.1.8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违规设置冷藏间或装配式冷库。人员密集场所附属的冷藏间或装配式冷库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8.1.9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光伏系统不应妨碍消防救援或火灾时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8.2 宾馆
8.2.1 宾馆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8.2.2 宾馆前台和大厅应配置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2.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内应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
8.2.4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
8.2.5 布草间内应严禁烟火,不应使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3 商场、市场
8.3.1 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 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c) 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
8.3.2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3 营业厅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不应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8.3.4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4 餐饮场所
8.4.1 餐饮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外窗应易开启或易击碎、易破拆,且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4.2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部位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使用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
8.4.3 厨房不应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气体、液体燃料,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8.4.4 厨房使用丙类液体燃料的,液体燃料储存容器应设置专门的储存间,储存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区域;场所营业期间不应对液体燃料管道、灶具、燃烧器等进行维护,不应进行加注作业,维护时应关闭燃料管道上的所有阀门。醇基液体燃料的存储和使用尚应符合 GB 16663 的规定。
8.4.5 用餐区域内不应违规存放、使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及液体燃料。
8.4.6 厨房灶具、阀门、连接软管应在安全使用年限之内。排油烟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周围0.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物。
8.4.7 厨房内应设置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员工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8.4.8 餐饮场所的食品库房、厨房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部位采用安装挡鼠板方式防鼠的,应通过即时拆卸或开合等方式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8.5 公共娱乐场所
8.5.1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
8.5.2 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影响疏散的可燃物或遮挡物。
8.5.3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5.4 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8.5.5 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8.6 学校
8.6.1 学校应明确教学楼内每个实验室的消防负责人,由其具体负责管理日常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
8.6.2 学校教学楼内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提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指导老师或有关人员应在实验过程中落实安全监护。
8.6.3 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6.4 学生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
8.6.5 除照明用途的蜡烛外,学生宿舍不应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8.6.6 学生宿舍内不应私自改装电路,不应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8.7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8.7.1 门诊楼、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7.2 病房内氧气瓶应随用随取,用毕及时取走。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7.3 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8.7.4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7.5 酊剂、醋剂、酒精、乙醚等易燃药品或含有较多易燃品的药品应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8.8 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
8.8.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避难间,不应随意占用避难间或改变避难间的使用性质。
8.8.2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应优先布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疏散通道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需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采取设置可自动关闭且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门、同层设置避难间等防护措施。
8.8.3 老年人照料设施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每个休息室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9人。
8.8.4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当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自救呼吸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8.8.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房间隔墙应从地面分隔到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板材、金属板等耐火性能不达标的材料建造。
8.8.6 老年人照料设施配备的电动轮椅不使用时,应在符合用电安全的区域停放、充电。
8.8.7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8.8 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楼层,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含)以上的楼层。
8.8.9 婴幼儿休息期间,每个休息室应明确至少1名保育人员专门值班看护,每个楼层应至少设置1名保育人员巡查看护。
8.9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9.1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₁ 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 6.0m。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8.9.2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8.9.3 布展期间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应符合 7.9 和 7.12 的规定。
8.9.4 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
8.9.5 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活动现场应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并有专人操作。
8.10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8.10.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8.10.2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10.3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10.4 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
8.10.5 除照明用途的蜡烛外,宿舍不应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8.10.6 宿舍内不应私自改装电路,不应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 预案编制
9.1.1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b) 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 火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9.2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和承担有灭火、疏散等职责分工的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9.2.2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3 消防演练
9.3.1 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3.2 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每次演练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3.3 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公众慌乱。
9.3.4 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3.5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10 档案
10.1.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档备查。
10.1.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和必要的电子消防档案;
b)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c) 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纸质档案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电子档案应分类归档管理。
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存档内容参见附录D。
附录A (资料性)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能力要求
A.1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A.2 下列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a) 设置在地上建筑面积3000m²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b) 客房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旅馆);
c)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场馆、会堂;
d) 建筑面积2500m²以上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剧场等演出、放映场所;
e) 建筑面积2000m²以上的歌舞厅、KTV、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场所;当为地下场所时,建筑面积为1000m²以上;
f) 建筑面积2000m²以上的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棋牌室、桌球房、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当为地下场所时,建筑面积为1000m²以上;
g) 建筑面积3000m²以上的公共餐饮场所;
h) 住院床位300张以上的医院;
i) 床位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j) 学生住宿床位500张以上的学校;
k) 幼儿住宿床位2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l) 候车厅建筑面积5000m²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
m) 建筑面积5000m²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n) 区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
附录B (资料性) 防火巡查记录表格
防火巡查记录表示例见表B.1,应记录巡查人员、部位、时间、存在问题及备注。
表格字段 序号、部位、时间、存在问题、备注
防火巡查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d)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g)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附录C (资料性) 防火检查记录表格
防火检查记录表示例见表C.1,应记录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部位、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及备注。
表格字段 序号、部位、存在问题、备注、检查情况
防火检查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水源;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f)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
h) 用火、用电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i)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j) 微型消防站设置、值班值守情况,以及人员、装备配置情况;
k)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
l)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附录D (资料性) 消防档案存档内容
D.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 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b)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c)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e) 相关租赁合同;
f)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g)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h)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i)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j) 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D.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
b) 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d)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f)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g)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h)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i)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j) 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k) 火灾情况记录;
l)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以上为国标 GB 40248—2026 全文整理,条文以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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