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宸观点 | 免费下载,不等于免费商用——开源模型的五个误区
- 2026-09-16 22: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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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25年以来,开放权重模型迎来“井喷”:Meta发布Llama 4,OpenAI发布开放权重的gpt-oss,Google更新Gemma 4;国内Qwen 3.5/3.6、GLM-5、DeepSeek-V4-Flash、Kimi K2.5、MiniMax M3相继上新[1]。 但另一条新闻容易被忽略:中国法院已在软件开源许可纠纷中认定,开源协议具有合同性质——违反它,不只是道义问题,可能构成违约甚至侵权[2]。 “免费下载”四个字,从来不代表“无条件使用”。
先说结论:能不能商用,看三件事
开源模型能不能商用,不取决于开不开源,取决于三件事:
一,许可证怎么说。每种许可证都有自己的条件——MIT、Apache 2.0宽松一些,Llama的社区许可、Kimi的“修改版MIT”、MiniMax的“社区许可”都附加了门槛。凡是带“修改版”“社区许可”字样的,都必须读原文。
二,你的场景是什么。直接部署、微调后商用、再分发转售、用输出训练新模型——场景不同,义务完全不同。一种许可证下合法的行为,换一种场景可能就违规了。
三,监管义务需要逐项判断。开源解决的是“能不能用”的授权问题,备案、安全评估解决的是“能不能对外服务”的监管问题,两者互不替代[3]。
先看主流模型的许可证全景:
模型 | 厂商 | 许可证 | 商用要点 |
Qwen 3.5/3.6 | 阿里巴巴 | Apache 2.0 | 许可层面允许商用、修改、再分发;须保留声明、提供许可副本 |
DeepSeek-V4-Flash | 深度求索 | MIT | 允许商用和再分发,须保留版权及许可声明 |
GLM-5 | 智谱 | MIT | 允许商用和再分发,须保留版权及许可声明 |
Llama 4 | Meta | 社区许可(自定义) | 超过下述7亿月活门槛须另获明确许可;分发须显示“Built with Llama”;对外AI模型有命名义务 |
Kimi K2.5 | 月之暗面 | 修改版MIT | 商用产品或服务超1亿月活或月收入超2000万美元,有显著展示要求 |
MiniMax M3 | MiniMax | 社区许可(自定义) | 商用须展示“Built with MiniMax M3”;相关产品或服务年收入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须事先取得另行书面授权,未超过也须发送一次性通知 |
gpt-oss | OpenAI | Apache 2.0 | 许可层面宽松,但还须遵守官方使用政策 |
Gemma 4 | Apache 2.0 | 仅适用于已核版本,不外推到历史Gemma模型 |
以上许可证情况截至2026年9月1日,以各模型官方发布页为准[4]。
一句话:“开源”解决的是授权问题,“商用”要过的是许可证、场景、监管三道关。
五个误区,先纠偏
误区一:开源=免费=随便用。
“开源”(Open Source)是有严格定义的概念。对软件而言,通常指按开源许可证开放源代码、允许使用、修改和分发;对AI模型,开放源代码促进会(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的《开源人工智能定义1.0》还要求使用、研究、修改和分享的自由,以及足够的数据、代码和参数——仅开放权重,并不当然等于开源AI[5]。
“免费”只是常见结果,不是开源的义务。“随便用”更是误解:每一种许可证都附带了条件,只是宽松程度不同。开源不等于无条件使用,许可证是首要的权利依据,并可能形成合同约束。
误区二:Llama是开源的,所以和Linux一样自由。
这是一个流传很广的误解。严格来说,Llama 4更准确的定位是“开放权重模型”(open-weight model),用的是Meta自定义的《Llama社区许可协议》,附带多项限制[6]:
- 用户规模门槛:以Llama 4版本发布日期为判断时点,被许可方及其关联方相关产品或服务此前一个自然月的月活超过7亿的,须取得Meta另行明确许可后方可行使协议项下权利;
- 标注义务:分发相关材料或产品,须附带许可文本并显著标注“Built with Llama”;
- 命名规则:用Llama材料或输出训练改进并对外提供的AI模型,名称必须以“Llama”开头。
“开放权重”和“开源AI”是两个概念,前者只具备后者的部分特征。下载Llama时那个“我同意”的勾选,是真的有法律意义的。
误区三:微调出来的模型就是我的,跟基础模型没关系。
微调(fine-tuning)是在基础模型权重上继续训练,新参数在技术上承继基础权重。但“衍生版本”在工程、合同和著作权语境中的含义并不相同:基础模型许可证可能自行定义“衍生模型”并设置命名、分发等要求;GPL类许可证通常规制其覆盖的软件作品,不能仅因训练或微调中使用了GPL代码,就推导模型权重整体必须以GPL开源;MIT、Apache 2.0是否适用于权重,也要看具体许可证的标的。
判断微调模型的法律边界,先核对基础模型许可证,再分别分析代码、权重、训练数据和新增成果。
误区四:开源模型不用备案,因为模型是开源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境内公众提供内容生成服务的,适用该办法[3]。监管义务针对的是提供者和具体服务形态,不因模型开源而豁免——当然,是否触发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还要看服务是否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第十七条),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应用或功能,还可能适用登记机制。
开源解决的是私法授权问题,备案和登记解决的是对外服务监管问题,两者互不替代。
误区五:开源模型转售、再分发没有任何限制。
再分发(redistribution)恰恰是许可证最核心的规制对象。MIT要求在复制件或实质部分中保留版权和许可声明;Apache 2.0还要求提供许可副本、标明修改、保留相关声明,并在原作带有NOTICE时传递相应内容;Llama社区许可要求附带许可协议并遵守展示、命名等规则。
“可以分发”和“无条件分发”是两回事——漏掉许可证要求的文件或声明,可能构成违约或超出授权。
许可证怎么看:三个检查起点
拿到一个开源模型,许可证原文至少先看三处:
1. 授权范围:是否明确允许商业使用、修改、再分发、训练衍生模型?
2. 限制与附加条件:用户规模门槛(如Llama的7亿MAU)、署名要求(“Built with Llama”)、命名规则、禁止用途清单、禁止蒸馏条款?
3. 担保与责任:多数许可证都声明“按现状提供”并限制担保和责任,但条款效力仍受适用法和具体场景制约——上游的免责条款,不当然免除你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最高法这次补上了另一面:开源软件相关方可以获得适当的侵权责任豁免。2026年9月7日《意见》第十三条要求结合许可类型、具体权利限制、安全措施和信息披露程度判断。其中,免费提供AI软件研发所需的部分代码模块、公开说明功能和安全风险,他人使用该模块导致侵权的,法院可以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7]。
这里的边界同样清楚:这是有条件的司法责任认定,不是“免费开源自动免责”,也不能直接推广为全部开放权重模型、完整商业服务和下游运营者的免责规则。许可履行、适用的备案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仍须分别判断。
另外,中国法院已经在软件开源许可领域给出了裁判思路:
- 罗盒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认定GPLv3具有合同性质,被最高法列入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进一步认定,GPL3.0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开源软件的发布可视为要约,用户使用即为承诺[2]。
- 柚子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71号二审——GPL是被告提出的开源抗辩,法院援引GPLv3判断涉案三个独立插件不受GPL约束[8]。
- 不乱买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划定了GPL许可客体的边界——包括受保护程序及其衍生程序或修订版本,但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不能简单概括为GPL要求自动扩展到全部组合软件[9]。
需要说明:上述判例都涉及开源软件代码,目前尚无直接处理AI模型权重许可证效力的中国裁判。软件许可案件的合同逻辑有参照价值,但不能直接等同于模型权重案件。违反许可证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如果违反的是授权前提条件、授权因此终止,后续行为又落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范围,还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并不是任何条款违约都当然构成侵权。
四个商用场景,风险不一样
场景一:直接部署商用——可以,但有前提。
用开源模型自建服务并收费,是最常见的商用方式。MIT/Apache 2.0许可下的限制通常较少,但三个前提跑不掉:遵守许可证的署名/分发义务;面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按服务形态履行备案或登记、安全评估、内容安全义务;承担服务提供者责任——上游许可的免责条款,不当然免除你的内容治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场景二:微调后闭源商用——能不能,看基础模型许可证。
基础模型许可证 | 微调模型能否闭源商用 | 义务 |
MIT / Apache 2.0 | ✅ 通常可以 | 先确认许可确实覆盖权重,再分别履行声明、许可副本、NOTICE等义务 |
Llama 4社区许可 | ⚠受限 | 依许可定义履行命名、许可文本、“Built with Llama”、MAU门槛及AUP等要求 |
GPL / AGPL | ⚠核对客体 | 通常规制其覆盖的软件作品;不能仅因使用GPL/AGPL代码,就推导权重整体须同许可证开源 |
行为限制型/自定义许可 | ⚠视条款 | 逐条核对是否允许商用、是否限制用途 |
场景三:再分发与转售——许可证的核心规制对象。
把开源模型权重连同自己开发的工具打包转售,能不能成立,取决于许可证的再分发条款。MIT/Apache 2.0通常允许收费再分发,但义务不同;Llama等自定义许可则附加更严格的条件。
常见违规操作:转售时删掉或隐藏许可证文件、抹掉版权声明、把开源模型改名包装成“自研模型”对外宣称——这些行为可能构成违约、超出授权或虚假宣传;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还须结合权利基础和具体使用行为判断。
场景四:用开源模型的输出训练新模型——最容易忽视的风险。
用开源模型生成大量对话数据、合成数据,再拿去训练自己的模型,是当前行业非常普遍的做法,也是风险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分两层看:
- 合同层面:不同许可处理不同。Llama 4对使用其材料或输出训练并对外提供的AI模型设置的是命名义务,而不是输出训练禁令;腾讯混元4B等具体自定义许可则包含输出训练限制[10];还要区分本地开放权重许可和厂商托管API服务条款。
- 权利层面:模型输出如果再现了受保护表达,复制、使用这些输出可能产生版权风险;大规模抓取特定模型输出训练竞品模型,可能引发竞争法争议[11],但须结合行为时法、获取方式、技术措施、竞争秩序和损害逐案判断。
用模型输出训练新模型,先区分本地权重与API场景,核对具体许可证、使用政策和服务条款;即使条款允许,也要评估输出本身及其后续使用的权利风险。
微调出来的模型,到底是谁的?
这是开源模型领域最核心的法律不确定性问题:模型权重能否受著作权保护,目前没有定论。
模型权重是神经网络训练后产生的参数矩阵,其生成过程包含算法迭代以及不同程度的人类选择、投入和调校。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直接回答模型权重是否构成作品,目前也没有直接处理模型权重可版权性的中国裁判。
实操含义:微调出来的模型,不能想当然认为我训练的所以我有著作权。企业可以用三层方式保护自己的投入:
1. 合同层:与员工、外包方签署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明确微调模型、训练代码、数据集的权属;对外服务合同中明确模型归属和许可边界;
2. 商业秘密层:对不对外发布的微调权重、训练数据配方、评测数据采取访问控制、权限管理、保密协议等措施——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条件的,可以主张商业秘密保护;
3. 记录层:保留微调全过程记录(数据来源、训练参数、版本演进),既是权属证明,也是备案和监督检查时说明算法机制机理的材料。
同时提醒:即使权重是否构成作品存疑,许可证仍可能通过合同定义“衍生模型”并施加约束——合同中的定义和权属安排,不等于著作权法上的衍生作品认定,也不当然约束未接受条款的第三方。
开源,不豁免备案
用开源模型部署服务,提供者是主要义务主体——这一点常被误解为模型是开源的所以不用备案。
- 算法备案/应用登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按规定履行算法备案[12];通过API等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应用或功能,结合当期公告办理登记;
- 安全评估:符合触发情形的,按《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自行或委托开展评估,形成报告并提交;
- 内容安全:模型输出内容仍须按《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落实原则要求、提供者责任以及违法内容的处置、整改和报告义务;
- 用户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第十一条)、投诉举报机制(第十五条)均不因模型开源而免除;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还须结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执行[13]。
一个额外的提醒:境外开放权重模型(如Llama 4)下载后在境内本地部署,通常可以减少用户输入直接发送至境外API的情形,但不能仅凭部署地点推导"数据不出境"——下载器、遥测、日志、更新、远程运维和人员访问等实际数据流,仍须逐一核验。Llama 4许可授予的地域范围是全球的;但腾讯混元4B等具体自定义许可存在地域排除,须按具体版本核对。
企业可以先做的五步检查
1. 查许可证。到官方发布页核对许可证全文,绑定具体仓库、版本和提交记录,确认许可标的是代码、权重还是其他材料;警惕“修改版”“社区许可”字样
2. 对场景。对照你的商用方式(直接部署/微调/再分发/用输出训练新模型),逐项核对许可证是否允许;涉及Llama等自定义许可的,把MAU门槛、命名、展示、输出训练、地域等条款列成清单逐条对照
3. 建台账。记录模型名称、仓库URL、版本或提交哈希、权重校验值、许可证及NOTICE、下载日期、使用方式和修改记录;免费开放代码模块的,还应留存功能说明、安全风险披露及实际安全措施,支持适当责任豁免的评估
4. 审数据。微调用的训练数据按专题四标准自查;用模型输出训练新模型的,确认许可证、使用政策和服务条款允许,并评估输出本身的权利风险
5. 履义务。对外提供服务的,按服务属性和调用形态判断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或应用/功能登记;部署内容安全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标识和投诉举报机制逐项落实
律师观点:接下来会往哪走
*以下为笔者基于2025-2026年产业与监管动态的个人观察,仅供参考*
第一,宽松许可正在成为模型生态竞争的工具。2025-2026年,GLM-5、Gemma 4、gpt-oss等一批模型采用MIT/Apache 2.0。宽松许可有利于开发者采用,但模型能力是否趋同、谁能赢得生态,仍取决于具体版本、数据、第三方组件、使用政策和监管条件——许可证只是起跑线,不是终局。
第二,软件许可证的裁判逻辑,可能为模型纠纷提供参照。中国法院已经在罗盒案、不乱买案中处理了GPL的合同性质、许可范围和侵权后果,柚子案则显示开源抗辩能否成立取决于具体组件是否落入许可范围。未来模型许可纠纷可能参考这些思路,但模型权重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合同定义能否约束第三方等问题,仍待具体裁判。
第三,数据和合规的重要性正在上升。权重开放降低了获取和部署门槛,但不意味着技术壁垒消失——厂商的差异化可能来自专有数据、推理优化、安全和合规能力。对企业而言,无论是否使用开放权重模型,能说清楚“数据从哪来、模型怎么改”的记录体系,会越来越值钱。
开源可以降低使用门槛,符合条件的相关方也可能获得适当的侵权责任豁免。下载之前先读许可证,商用之前先对场景,上线之前先履义务;免费发布代码模块时,把功能和安全风险说清楚、留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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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预告
用户拿我们的AI生成的图片,版权归用户还是归我们?AI写的代码,能申请软件著作权吗?我们辛辛苦苦训出来的模型,被别人蒸馏走了,能告他吗?
下一期,我们聊聊那个绕不开的问题——
AI做出来的东西,到底归谁?
主要参考资料:
[1] 2025—2026年开放权重模型发布动态:Meta Llama 4、OpenAI gpt-oss、Google Gemma 4及Qwen 3.5/3.6、GLM-5、DeepSeek-V4-Flash、Kimi K2.5、MiniMax M3官方发布页(截至2026年9月1日)
[2] 济宁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GPL3.0合同性质认定)
[3]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4] 模型许可证速查:阿里巴巴Qwen 3.5/3.6(Apache 2.0)、深度求索DeepSeek-V4-Flash(MIT)、智谱GLM-5(MIT)、月之暗面Kimi K2.5(修改版MIT)、MiniMax M3(社区许可)、OpenAI gpt-oss(Apache 2.0及官方使用政策)、Google Gemma 4(Apache 2.0),均以各模型官方发布页为准(截至2026年9月1日)
[5] 开放源代码促进会(OSI):《开源人工智能定义1.0》(2024年发布)
[6] Meta:《Llama社区许可协议》(Llama 4版本,Meta官网)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年9月7日,第十三条
[8] 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柚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71号
[9] 不乱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闪亮时尚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
[10] 腾讯混元4B(自定义许可,官方发布页)
[11]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1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施行)
[13]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作者介绍
施江南
合伙人
邮箱:jshi@pacgatelaw.com
施江南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私募基金、资本市场、公司法、数据合规及争议解决。她协同数百家涉及移动互联网、电商、教育、大数据、智能硬件、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兴领域的高科技、创新型公司经历各阶段的成长,协助其完成融资、境内外并购及股权设计等。
吕欣蔚
合伙人
邮箱:lvxinwei@pacgatelaw.com
吕欣蔚律师专注于投融资、跨境并购、跨境争议解决领域,拥有近二十年的跨境法律服务及企业管理经验,具备中国与美国双重律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