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名称商标侵权,以第9类计算机软件主张?
原创|APP名称商标侵权,以第9类计算机软件主张,还是以服务类型商标主张?
1.根据现有司法裁判观点,大多数法院认为如果APP实际提供的服务并不涉及提供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开发、安装等相关服务的,则一般情况下倾向于认定该APP与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并不相同/类似。
2.但特殊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涉案APP用途、特点,被告的主观恶意,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等,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出发认为容易导致混淆的,法院可能会作出商品和服务相同/类似的判断,但目前相应判决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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